趣 学 论 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翻译作品著作权法律分析 by 希夷

向下

翻译作品著作权法律分析 by 希夷 Empty 翻译作品著作权法律分析 by 希夷

帖子 由 mylingo 周四 八月 13, 2015 10:34 am

一、与作品翻译有关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内加入的、针对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八条 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第十条之二 1.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十一条之二 1.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2)授权由原广播机构以外的另一机构通过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第十一条之三 2.文学作品作者在对其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期间,应对其作品的译作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公约》附件中有如下规定:
第四条
1.附件第二条或第三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的发给,须经申请人按照有关国家现行规定,证明他根据不同情况已向权利所有者提出翻译和出版译本,或复制和出版该版本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将这一申请通知第二款提到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况中心。
2.如申请人无法找到权利所有者,即应通过挂号航邮将向发给许可证的主管当局提交的申请书的副本,寄给该作品上列有名称的出版者和据信为出版者主要业务中心所在国的政府为此目的向总干事递交的通知中所指定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
3.在根据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发给的许可证出版的译本或复制本的所有复制品上都应列出作者姓名。在所有复制品上应有作品名称。如系译本,原作名称在任何情况下应列于所有复制品上。

二、与作品翻译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作品翻译有关的著作权法律简析

1、翻译外国人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许可权等。
2、如果无法联系到原作者,必须有相应的资料来证明翻译人已经联系原作者,同时向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送资料。联系不到原作者的,经过一年或三年期间,由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许可进行在国内翻译、出版。
3、对于未经许可翻译出版营利的行为,一般会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同时违反公共利益的,一般会被处以经营额三倍以下或10万元罚款。

2015年8月12日

mylingo

帖子数 : 353
注册日期 : 13-08-06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